恶霸可以当村里狗养吗?
“村霸”不是一种法定罪名,是民间对某些人的称谓,这种人在农村或者城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人们对此类人的恐惧和愤恨之情达到了一种近乎夸张的程度。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村霸”其实就是对“乡村流氓恶势力”的俗称。这类人和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一个专门的“村霸罪”,不能简单地认为此类违法行为就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成立需要符合四个条件,即故意、主观恶性、客观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其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则涉嫌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之所以被称为“村霸”,往往是因其在村子里脾气大、喜欢殴打他人,而引起的纠纷,往往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后,“村霸”们也就息事宁人了——公安机关对一般的打架斗殴等行为,只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这些处罚通常都较为轻微。 但是,如果“村霸”在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有可能同时构成刑事犯罪了,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一)强奸妇女多人多次的;
(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强行闯入军事禁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毁坏人民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