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不能养哪些狗?
根据《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列犬只不得饲养 (一)危险犬种 1.大型犬:体重超过30公斤或体长(身高)超过60厘米的犬只; 2.中型犬:体重在20至30公斤之间或体长(身高)在40-60厘米的犬只。
(二)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种 1.工作犬:具有攻击性的警犬及护卫、搜查、探测犬; 2.观赏犬:具有明显攻击性或者患有狂犬病隐患的猛犬; 3.其他犬类:具有明显攻击性或者患有狂犬病隐患的其他犬类。 备注: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一般实行管制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注:禁养规定以《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为准 《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内容如下: 第三章 养犬登记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的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凭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获准后,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第六条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犬只照片两张(正面免冠彩色全身照)。 单位养犬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发给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登记注册一次。注册时,养犬人应当缴清本年度的费用。 注册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缴纳费用外,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从事活体动物交易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有专门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活体动物交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区域、时间营业。 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活体动物交易业务。